耿立广主任律师主页
耿立广主任律师耿立广主任律师
留言咨询
耿立广主任律师亲办案例
滥伐林木罪及滥用职权
来源:耿立广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量:617

关于林木被毁案个人看法

某某县森林公安局:

某某野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20133月份向贵局所控告的毁林一案,现我公司针对该案的事实及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个人看法,供贵局在办理时参考:

第一部分:滥伐林木罪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无论林木权属是否有争议及林木的所有权归谁所有,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业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任意采伐自己或他人的林木达到10立方或幼树1000株均达到立案标准。

《森林法》第四条明确规定森林分为五类,即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殊用途林,根据林业部1997627日针对河南省林业厅作出的林策监字【199722号文件的规定,板栗林属于经济林,而经济林属于森林,即板栗林同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胸径小于5厘米的属于幼林按株计算,大于5厘米的属于成林按立方计算,如果经调查板栗林的胸径小于5厘米可以按株计算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如果大于5厘米则应按立方进行计算是属达到立案标准。且法律并没有规定经济林不能作立方计算,全国也有板栗作出立方计算的判例(具体判例可在网站查询)。另外,涉案范围内不仅只有板栗林,同时也有松树林。

关于贵局答复林业工程师称因现场被破坏不能进行鉴定的问题,我公司已咨询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只接收司法机关的委托,只要司法机关委托即使在现场被破坏的情况下仍然能够鉴定,同时答复经济林一般不宜作立方鉴定但不代表不可以作立方鉴定。即使经济林不能作立方鉴定也可以作株数鉴定。

综合以上几点,我公司希望贵局调查伐林者是否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如果没有而实施了采伐行为,我公司希望贵局及时委托河南林业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立方数或株数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对滥伐者是否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部分:关于诈骗问题

关于贵局答复的我公司在获取林权证的过程中受骗的问题,目前我公司判断存在两种可能的诈骗倾向,第一种情形:召开了村民会议,且村民代表签字、按手印的比例超过了三分之二,整个颁证实体与程序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现村民及村委干部看到林权大幅增值之后,作出虚假陈述否认之前的事实,以达到骗取司法机关与政府及职能部门的信任,并最终以此手段骗回林权;第二种情形:村委及村民小组干部在我公司投资之初,编造召开村民会议、伪造村民签字与手印,骗取我公司投资资金。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刑事诉讼证据采信原则。我公司认为应以笔迹与指纹鉴定的方式来确定属于那种诈骗情形,如果经鉴定属于第一种情形,所有涉事人员不仅构成诈骗罪(未遂),还因在刑事案件中虚假陈述构成了防碍诉讼罪。如果经鉴定属于第二种情形所有涉事村委及村小组干部便构成了诈骗罪且属于共同犯罪。我公司认为只有这样才能还原事实真相,做到不枉不纵、客观公证。

第三部分:关于非法转让林地罪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土地只分为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村民不拥有土地所有权,而滥伐林木的前提是个别村民为获取非法利益将林地的所有权进行转让(转让合同明确注明了期限为永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返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林地(即基本农田与耕地以外的土地)二十亩以上即构成该罪名,村民在不具有转让权的情况下,为了获取私利而转让林地的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林地罪。

第四部分:关于非法购买林木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购买没有采伐证的林木,应以非法购买林木罪立追究刑事责任,为此,我公司希望贵局调查滥伐林木的去向,一并追究。

第五部分:关于玩忽职守

我公司在投资之初与某某镇人民政府达成一致,由某某镇人民政府负责为我公司办理林权证,且某某镇人民政府组成了由镇政府工作人员、林业局工作人员、司法局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由工作组参与召集、动员群从工作、签订承包合同工作、林权证办理工作。承包合同书中加盖的有某某镇政府的印章、林权办理时某某镇政府不但加盖了印章,同时又签上了“情况属实、同意办理”,如经贵局侦查存在第二部分所谈到第二种诈骗情形,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立案标准》的规定,工作组成员因严重不负责任而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以上看法,仅供贵局在办理时参考。

某某野山生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七日

以上内容由耿立广主任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耿立广主任律师咨询。
耿立广主任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5413好评数516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号楼B座7楼708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耿立广主任
  • 执业律所:
    河南浩盈(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9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电厂路80号16号楼B座7楼708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