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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
来源:耿立广主任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01
浏览量:915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张某珠女儿的委托担任被告人张某珠涉嫌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开庭前本辩护人依法向检、法两院提交了相关法律文书,并经检、法两院充许会见了被告人张某珠,详细听取了被告人张某珠关于涉嫌故意杀人一事的供述和辩解,复印并仔细研读了卷宗证据材料,刚才又听取了法庭调查,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结合现行法律规定,针对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辩护人对周检刑诉[201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珠犯故意杀人罪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张某珠具有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应认定为自首

本案事发后被告人张某珠通知了被害人张某某的哥哥张鸿某赶到现场,张鸿某到达现场后对张某某的死因表示怀疑而报警,张某珠明知张鸿某已报警,并多次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仍未逃跑,另外,被告人张某珠在公安机关正式对其行讯问和实施拘留时,不但没有抗拒抓捕,而且在公安机关对其第一次进行讯问时如实、全面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再结合张某珠如实、全面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应依法认定被告人张某珠具有法定的准自首,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被告人张某珠应从宽判处

首先、根据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受害人张某某生前好赌并输掉了几十万元,2009年春节前张某某从监狱释放后,仍继续赌博,并经常殴打被告人,张某珠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向受害人提出离婚,受害人以如果离婚就杀死被告人全家相威胁,被告人在无奈、无知和不懂法的情况下,对被害人痛下杀手的情节,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应酌情从宽处罚”的规定,应酌情从对被告人张某珠酌情从宽判处。

其次、根据本案的证据情况,被告人张某珠认罪、悔罪。且被害人张某某死亡后,其家属只有两个女儿,其中二女儿未成年,大女儿在接受公安机关的询问时就明确表态被告人的所作所为也是被逼的,这一点充分说明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凉解,另外,被告人与受害人共同的女儿委托本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行为也充分证明并说明了死者张某某的家属对被告人的凉解,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也应对被告人从宽判处。

辩护人:耿立广

二〇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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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耿立广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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